房訊網(wǎng)訊 國務院新聞辦19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
其中規(guī)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購房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進行變更。
來源:房訊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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